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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可能近几年海洋科学领域最大的瓜了。

事情比较曲折,慢慢捋一捋。

2019年,澳大利亚科学家青年Timothy Clark 等人发表《Nature》论文,质疑另一名澳大利亚泰斗级科学家Philip Munday 10年来关于海洋酸化对鱼类的影响研究,Munday认为“Ocean acidification can mess with a fish’s mind”,就是说海洋酸化可以干扰鱼类的行为,Clark花费了三年的时间开展酸化对鱼类行为影响试验,却无法复制Munday的结果。2020年,Munday在《Nature》发文进行自我辩护和驳斥,Clark紧随其后在同一期《Nature》逐条反驳Munday的辩驳。之后,Munday觉得《Nature》版面不够,又在网上发表29页的详细辩驳材料,然后就退休了。你来我往,互相发表了好几篇《Nature》,好像是比饶毅和院士互相举报有业绩啊。

在《Nature》闹后,Clark等七人联盟向澳大利亚和美国资助机构反映Munday和他的博士生Danielle L. Dixson(美国人)数据造假问题,七人联盟中有挪威科学家Jutfelt和瑞典科学家Sundin,他们在澳大利亚蜥蜴岛(Munday研究海洋酸化的地方)相识。2016年,Sundin和Jutfelt曾举报瑞典Uppsala University 博士后Lönnstedt(Munday的博士生,Sundin的女闺蜜)的《Science》论文,这篇论文研究了微塑料对鱼类的行为影响,Sundin认为论文胡扯,并告到了瑞典中央伦理审查委员会,结果是《Science》撤稿,Lönnstedt丢掉科研工作,她的Research Gate 2016年后再也没有更新,Lönnstedt的博士后导师(第二作者)一开始非常信任Lönnstedt,并为其辩护,但审查结果出来后改口称“I have never done research on microplastics and I probably will never do research on microplastics.”,意思是“你才做微塑料,你们全家都做微塑料”,最后二人都叛有罪。后来,Sundin又扒出了Lönnstedt以往的造假历史,但此时,Lönnstedt已经在没有消息了。

这七人联盟的举报行为已经在已经小有名气。有人称他们的《Nature》文章是最好的,也有人称他们很奇葩,The seven were an “odd little bro-pocket” whose “whole point is to harm other scientists,”,Munday本人则称之为诽谤和可恶的团伙,IPCC共同主席批评他们七人“以评论他人的工作来建立自己的事业是不对的”。

最近,《Science》忍不住了,发表专题文章《Sea of doubts》对此事进行评论,对其中的数据造假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欣赏下这篇文章吧。

ENSERINK M. Sea of Doubts[J]. Science, 2021, 372(6542): 560–565. DOI:10.1126/science.372.6542.560.

正文

当Philip Munday在2020年12月的Zoom会议上与70多位同事和学生讨论他对海洋酸化的研究时,他不仅仅是对十年来的科学成果做了一个自信的概述。位于汤斯维尔的詹姆斯-库克大学(JCU)的海洋生态学家Munday是为了捍卫他的科学遗产而发言。

Munday与人合著了250多篇论文,并吸引了数十名有抱负的科学家来到汤斯维尔,这里是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的海洋生物学圣地。他最出名的是关于海洋化学变化对鱼类影响的开创性工作,其中部分工作是与美国生物学家Dixson一起进行的,她在Munday的指导下于2012年获得博士学位,此后成为特拉华大学(UD)卢斯分校的一名成功的实验室负责人。

2009年,Munday和Dixson开始发表证据,证明海洋酸化–地球大气中二氧化碳(CO2)水平上升的连锁反应–对鱼类的行为产生了一系列惊人的影响,例如使它们变得更加大胆,并引导它们走向由捕食者产生的化学物质。正如一位报道这项研究的记者所说,”海洋酸化会扰乱鱼类的思维”。Munday和Dixson警告说,这些发现被列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14年的一份报告,最终可能对 “海洋多样性 “和渔业产生深远影响。

但是他们的工作受到了攻击。2020年1月,由澳大利亚吉隆迪肯大学的鱼类生理学家Timothy Clark领导的7位年轻科学家发表了一篇《自然》论文,报告说在一项为期3年的大规模研究中,他们根本没有看到酸化对鱼类行为的这些戏剧性影响。

这篇论文在该领域被证明是如此的两极化,”这就像共和党和民主党,”共同作者加拿大渥太华卡尔顿大学的Dominique Roche说。一些科学家称赞它是研究复制的一个杰出的例子,它使人们对那些从一开始就应该接受更严格审查的非同寻常的主张产生了怀疑。”伦敦布鲁内尔大学的生态毒理学家约翰-桑普特说:”这是迄今为止我读到的最好的环境科学论文。

其他人则批评这篇论文不必要地咄咄逼人。尽管Clark和他的同事们没有使用科学的 “F”字,即捏造(fabrication),但他们确实说 “方法或分析上的弱点 “可能导致了不可复制的结果。研究界的许多人都知道这七位作者对马虎的科学和欺诈行为非常感兴趣–他们曾对Munday的另一位前博士生在2016年发表的《科学》论文进行过揭发,该论文后来被认为是欺诈性的,并被撤回。2020年10月,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的海洋生态学家约翰-布鲁诺–他没有与Dixson和Munday合作过–在推特上说,这七个人是一个 “奇怪的小兄弟”,他们的 “全部意义在于伤害其他科学家”。”残酷的行为是工作的动力。”

很少有研究人员知道的是,2020年8月,Clark和该小组的其他三人又迈出了另一个更大的步伐。他们要求在Dixson和Munday的工作上总共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的三个资助者–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调查22篇论文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

他们与《科学》杂志的记者分享了这一请求,理由是他们说有证据表明有两篇论文的公开原始数据文件被篡改,其中一篇发表在《科学》杂志上,另一篇发表在《自然-气候变化》杂志上,再加上许多其他论文中报告的二氧化碳产生的显著的、”统计学上不可能 “的影响。他们还提供了Dixson和Munday实验室前成员的证词,其中一些人监测了Dixson的活动,并得出了她编造数据的结论。

ARC和NSF拒绝与《科学》杂志讨论此案,但表示他们通常会将此类案件移交给研究机构–本案中的JCU;Dixson在2011年至2015年间工作的佐治亚理工学院;以及UD。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表示,它将案件移交给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该办公室不对案件进行评论。

Munday称这些欺诈指控是 “可恶的 “和 “诽谤的”,JCU的一位发言人说,经过初步调查,该校已经驳回了这些指控。(Munday于4月从JCU退休,并搬到了塔斯马尼亚,但他强调这个时间点与这些指控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UD说它不能对人事问题发表评论;佐治亚理工学院的发言人拒绝发表评论,只是说该学院 “认真对待所有关于研究不当行为的指控”。Dixson也否认编造数据。”我完全支持我收集的所有数据,我支持我们已经发表的论文,”她在2月的一次采访中告诉《科学》。”这些数据是以诚信的方式收集的。我的意思是,我向我的学生宣扬这一点。”

但是,与Clark集团无关的多位科学家和数据专家应《科学》杂志的要求审查了这一案例,他们指出了这两组数据中的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位发现了他所说的由Munday共同撰写的其他论文数据中的严重违规行为。

两个因对鱼类的热情而团结在一起的团体之间的斗争,不仅仅是关于数据和海洋的未来。它强调了科学的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包括研究人员在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压力,期刊对引人注目和令人震惊的发现的渴求,以及告密所涉及的风险。

Clark小组的成员说,他们很快就会在PubPeer(一个讨论已发表作品的网站)上公布所谓的数据问题。他们说,对于是否在调查可能正在进行时与记者讨论他们的担忧,他们想了很久。瑞典农业科学大学的Josefin Sundin说:”根据我的经验,举报人,包括我自己和其他人,如果在调查得出不当行为的结论之前与媒体交谈,就会感到羞耻,”他是《自然》复制论文的最后一位作者。”但这是为什么呢?如果进行调查,它可能会拖很长时间。如果你知道数据被捏造,为什么对它保持沉默几个月甚至几年被认为是正确的事情?

如果你想成为一名海洋生物学家,TOWNSVILLE可能是世界上最好的地方之一。JCU的网站拥有 “独特的热带学习环境,有研究站、最先进的实验室,大堡礁就在我们家门口”。该大学是ARC珊瑚礁研究卓越中心的所在地,Munday在那里有他的实验室。为了进行实地研究,科学家们飞往蜥蜴岛。蜥蜴岛是大堡礁上的一块花岗岩,在海洋生物学家中颇具传奇色彩,这要归功于澳大利亚博物馆运营良好的研究站、超凡的潜水和海滩烧烤。(“伙计,我想念那个岛,”Dixson去年在推特上说。)

Munday的实验室一直是JCU成功的引擎之一。Munday最初专注于研究珊瑚鱼的竞争和它们转换性别的能力,在2000年代末,他将注意力转移到了海洋酸化。2007年来到JCU的Dixson也接受了这个课题。

由于二氧化碳水平的上升导致更多的气体溶解在海洋中,酸化对海洋生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削弱了珊瑚和其他具有碳酸盐外壳或骨架的生物体。但是,2009年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PNAS)上的一篇论文(Munday和Dixson分别是第一和第二作者)报告了另一个令人不安的影响。当鱼缸里的水的pH值从8.15(目前海水的水平)降低到7.8(预计到21世纪末的水平)时,橙色小丑鱼的幼虫对来自健康的珊瑚礁的化学线索的吸引较少,但对来自草和刺鼻的沼泽树的线索的吸引更大,而这些树的气味通常会排斥它们。作者总结说,这可能导致小丑鱼失去在珊瑚礁上找到合适的家的能力。

根据更多的实验室实验,Munday、Dixson和其他研究人员后来报告说,高二氧化碳水平还以其他方式扰乱了鱼类的思维。例如,它们会变得迷失方向、过度活跃,并冒险远离庇护所,同时它们的视力和听力也会下降。在许多这样的研究中,科学家们通过把鱼放在水槽中来测量它们的喜好,这是一种迫使它们做出选择的装置(见第564页的图片)。来自两个不同来源的水并排流入水槽,研究人员测量鱼在任何一个来源的水中花费的时间。

Munday和Dixson经常发现海洋酸化的影响异常大。例如,在PNAS的论文中,橙色小丑鱼在水槽的恶臭一侧的时间从0%上升到80%。在2010年《生态学通讯》的一项研究中,在正常海水中饲养的小丑鱼幼虫完全避开了两种捕食者的化学线索,即小石首鱼和点头鱼,但是在更酸的水中,它们花了100%的时间在这些捕食者的气味周围–这是一种 “致命的吸引力”,作者说。2013年发表在《海洋生物学》上的一篇论文报告说,珊瑚鳟鱼,一个经济上重要的物种,在高二氧化碳水平下变得更加活跃90倍。

Dixson还将水槽用于与海洋酸化无关的研究。举报人质疑的《科学》论文发表于2014年,当时她在佐治亚理工学院海洋生态学家Mark Hay的实验室工作,论文显示,在斐济海岸收集的鱼类和珊瑚幼虫被健康、受保护的珊瑚礁的化学线索所吸引,但被以海藻为主的过度捕捞的珊瑚礁的水排斥。这又是一个坏消息,表明退化的珊瑚礁将难以自行恢复,因为它们无法吸引珊瑚和鱼类幼虫)。

在这篇论文发表后不久,《科学》杂志收到了JCU珊瑚礁生态学家Andrew Baird的”技术评论”,他指出了几个问题,包括Dixson的水槽所引用的水流比任何珊瑚幼虫的游泳速度要快得多,这意味着幼虫会被冲出水槽的后面。《科学》杂志的审查程序认为该评论 “不适合发表”,负责研究的副编辑Sacha Vignieri说《科学》杂志的新闻和编辑部相互独立运作。Baird将其作为预印本发表,但它没有引起什么注意。

斐济的论文是Dixso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第二篇论文–2012年,她和海伊报告了一些珊瑚分泌化学信号,”招募 “鱼类来修剪有毒的海藻,这巩固了她作为一颗新星的地位。2015年,她离开佐治亚理工学院,在特拉华州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

Clark是一名鱼类生理学家,他于2011年来到汤斯维尔,在澳大利亚海洋科学研究所担任研究工作,该研究所是位于该市东部50公里处的一个政府实验室。为了寻找新的研究对象,他说他开始阅读Dixson和Munday的海洋酸化论文,并被其巨大的效应规模所震撼。”他说:”我认为它们是整个生物学学科中最惊人的发现。他来到蜥蜴岛,用捕食者的提示重复这项工作,认为他可以解开这一现象背后的生理学。

但他根本没有得到同样的结果。放在水槽中的鱼会开始探索它们的周围环境,但它们很少像Dixson和Munday报告的那样,对某一边有强烈的偏好,而且增加二氧化碳也没有什么不同。挪威科技大学的Fredrik Jutfelt说,有些鱼被 “吓坏了”,根本不动,他在2014年与Clark一起在蜥蜴岛呆了一个季度,还有Sundin和其他一些科学家。”Jutfelt说:”它们被带离了它们的环境,并被置于一个非常不自然的环境中。

Clark急于发表研究结果,但他说:”我们可以想到相当多的方法论理由,可以用来淡化我们的研究结果。” 他和Sundin在蜥蜴岛组织了第二个季节,重新进行其他研究。研究人员对每个实验都进行了录像,并使用自动跟踪软件监测鱼的行为,以此来排除偏见,而Munday和Dixson并没有这样做。

2016年6月,《科学》杂志发表了另一位成功的JCU校友、海洋生态学家Oona Lönnstedt的一篇论文,当时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在汤斯维尔获得博士学位后–Munday是她的三位导师之一–Lönnstedt于2014年回到她的祖国瑞典,成为乌普萨拉大学(UU)的一名博士后,探索一种新的环境威胁:被称为微塑料的塑料垃圾的微小碎片,污染了许多水生环境。在2016年的《科学》论文中,她和UU的湖沼学家Peter Eklöv报告说,波罗的海的鲈鱼幼虫喜欢吞食微塑料而不是真正的食物,这减少了它们的生长,而且–就像升高的二氧化碳–干扰了它们对化学线索的反应,使它们自己更可能最终成为鱼类的食物。

当时也在UU的Sundin说,她立即认为这篇论文是 “完全的幻想”。她和Jutfelt曾与Lönnstedt在波罗的海岛屿研究站呆过一段时间,但从未见过论文中描述的那种规模的研究;许多其他细节也与他们的想法不符(Science, 2017年3月24日,第1254页)。他们决定报告他们的怀疑,并得到Clark、罗氏和其他他们在蜥蜴岛认识的研究人员的支持。

这群人学到了一些痛苦的教训。经过初步调查,一个UU小组在一份简洁的报告中驳回了调查请求,并责备该小组没有在 “正常的学术讨论 “中与Lönnstedt和Eklöv讨论其关切。Lönnstedt说该小组只是嫉妒。指控者花了许多个月的时间收集额外的文件,牺牲了他们自己的研究。2017年4月,瑞典中央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该研究确实存在 “科学上的不诚实”,《科学》杂志撤回了这篇论文;8个月后,一项全面的UU快三官网调查得出结论,数据是捏造的。(Eklöv指责Lönnstedt;Lönnstedt坚持认为她是无辜的)。

这种明显的欺骗行为让Jutfelt感到震惊。”他说:”这真的极大地触发了我对科学的怀疑态度。他说:”在那篇论文之前,我无法理解怎么会有人捏造数据。这对我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现在,他开始怀疑还有多少论文可能是完全的幻想。Clark说,这次经历也让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再次吹响哨子,他们必须从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更有力的案例。

在地球的另一端,该小组的指控引起了Munday的注意。”看来,Clark和Jutfelt是想通过批评别人的工作来谋求事业。我只能假设他们自己没有足够的好主意来填补他们的时间,”他在2016年6月写给Lönnstedt的电子邮件中说,她在向道德委员会的辩护中使用了这封电子邮件。”最近,我发现他们一直在’秘密’地做高二氧化碳对珊瑚礁鱼类的行为影响的工作,大概是因为他们想对我们工作的某些方面进行批评。”

2020年1月,《自然》杂志发表了Clark团队的研究结果。水中升高的二氧化碳水平对鱼类对来自捕食者的化学线索的吸引、它们的活动水平和 “横向化”–它们在某些行为中倾向于左侧或右侧–的影响 “可以忽略不计”。根据一种称为自举模拟的统计程序,该小组报告说,Munday和Dixson关于化学信号偏好的数据有 “万分之零 “的真实性。他们让读者自己决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正如Clark所预测的那样,随后的辩论集中在方法的差异上。复制运动的先驱、弗吉尼亚大学的心理学家布莱恩-诺塞克(Brian Nosek)说:”当复制失败时往往如此。在2020年10月发表在《自然》杂志上的一篇反驳文章中,Munday、Dixson和其他11位共同作者认为,复制工作至少在16个 “关键 “点上与原始研究不同,包括使用的物种、二氧化碳测量方法,以及一些工作是在2016年蜥蜴岛的热浪中完成的,这可能会抑制二氧化碳的影响。”他们以关键的方式改变了方法,降低了检测效果的可能性,”Munday在他2020年12月的Zoom研讨会上说。

Clark承认他的团队的方法确实存在差异,有时是必要的,因为原始论文是模糊的,或者所描述的方法不可行,他说。他说,其他的观点也很容易反驳。例如,该团队确实使用了几个与Munday和Dixson相同的物种,而且热浪并没有影响他们鱼缸中的温度。而且,他指出,”许多物种的巨大影响不应该因为方法上的小变化或改进而突然消失。”

桑普特同意。Munday和Dixson的辩护策略是:”我将用基督–知道多少不同的理由来压倒他们。他说:”在我看来,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反驳让布鲁诺相信了 “兄弟袋 “的推文。”我很震惊,《自然》杂志发表了一个所谓的’可重复性’研究,甚至没有接近模仿原始科学。蹩脚,”他在推特上说。”如果Clark等人没有被撤稿,我会感到惊讶。”

另一些人则以外交方式为Munday和Dixson辩护。布鲁诺所说的四位 “该领域的祖师爷 “在《生物地理科学》的一篇论文中批评了这种复制。一位作者,德国不来梅港阿尔弗雷德-魏格纳研究所的Hans-Otto Pörtner说,他自己的工作在过去也曾受到过 “年轻群体 “的批评。Pörtner说:”把事业建立在评判别人的工作上是不对的,”他是IPCC的三个工作组之一的联合主席。”如果这样的争论到了社区之外,那是有害的,因为整个社区失去了可信度。”

JUTFELT说,该团队很快就有理由走得更远。在《自然》杂志发表后,Munday和Dixson实验室的几位前成员与他们联系,渴望讨论他们的经历。他和Clark还联系了以前的学生本人,并收集了书面声明,其中8份声明包括在他们于2020年8月发送给三个资助机构的调查请求中。除一人外,所有前学生和同事都愿意向资助者透露他们的身份,尽管有几个人告诉《科学》,他们担心会遭到报复。

关于Munday实验室的声明并不包含具体的欺诈指控,但关于Dixson的声明包含。一位前同事变得 “慢慢地更加怀疑”,特别是对水槽研究的怀疑,并开始暗中监视他们。证词中包含短信和实验室笔记本的照片,这些信息似乎表明Dixson在实验室中没有花足够的时间进行一项特定的研究,不可能产生她报告的数据。

这位研究人员在接受《科学》杂志采访时说,他们在要求那里的官员调查Dixson的工作后离开了UD。(UD的一位发言人说,该大学不对人事问题发表评论)。另外两名前实验室成员说,他们也怀疑Dixson在编造数据。

其中一名前实验室成员还开始检查Munday和Dixson撰写的论文的原始数据文件,寻找不正常情况。对于大多数论文来说,这些文件是不可用的–许多期刊要求科学家公布他们的原始数据,但并不执行这一政策,但在两个可用的文件中,他们发现了几个问题。Dixson在2014年发表的《科学》论文(Munday不是作者)中,似乎有几十组重复的数字。例如,一列20个数字在Excel文件中至少出现了6次–这表明在6个物种的20个个体中进行的相同实验每次都产生了完全相同的结果。在过去,众所周知,犯有欺诈行为的科学家会复制数据,作为一种简单的方法来编造数据。

荷兰统计学家克里斯-哈特格林克(Chris Hartgerink)拥有检测数据集欺诈的博士学位,现在是一家名为Liberate Science的公司的负责人,他在应《科学》杂志要求所做的审查中确认了这些重复的数据,并说它们 “至少值得表示关注”。然而,他不会立即给它们贴上欺诈的标志。”哈特格林克说:”看起来这个研究项目出了很大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渎职、系统性的疏忽,或者其他广泛的扭曲因素造成的。为这个故事咨询的另一位 “数据侦探 “尼古拉斯-布朗说,该文件提供了 “基本上无可争辩的证据”,证明数据是伪造的。(布朗于2019年在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已退休,住在西班牙)。

Dixson在2月份的采访中说,她不知道这些指控。虽然她否认编造数据,但 “假设里面可能有错误,”她说,也许是因为转录数据时的错误;”我不知道。我是人。” 论文的最后一位作者Hay说,他将 “在调查结束后能够讨论我所知道的和我的印象”,但没有说明谁在调查。科学》杂志的编辑Vignieri说她没有听说过这些问题,但是大学而不是杂志通常会进行调查。她同意样本量和报告的效果都很大,但她说 “这两者往往是一起的,都不能被当作令人担忧的指标,默认为是。”

Clark及其同事还发现了《自然-气候变化》杂志2014年论文的数据问题,该论文显示,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海岸的天然二氧化碳渗漏附近,鱼类行为发生了改变。(Munday是这项研究的五位作者中的第一位,Dixson是第三位。)该数据集也包含几个相同的测量数据块,尽管比《科学》杂志的论文少得多。亚利桑那大学的生态学家Nicholas DiRienzo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确认了这些重复的数据,并发现了更多的重复数据,他称之为 “另一个强有力的编造指标”。

Munday说,Dixson最近向他提供了该研究的一份原始数据表,这表明她在将测量结果转录到Excel文件时犯了一个错误,从而解释了最大的一组重复情况。”他说:”这是一个简单的人为错误,不是欺诈。他说,许多其他的数据点是类似的,因为该方法只能产生有限的数字组合。Munday说他已经给《自然-气候变化》杂志发了一份作者更正,但他说这个错误并不影响论文的结论。

布朗决定自己更深入地研究这个案子,他在Munday的另外两篇论文中发现了不同性质的问题,这些论文没有被Clark团队标记为可疑,而且Dixson也不是作者。在《自然-气候变化》杂志2014年的另一篇论文的一个非常大的数据文件中,大约有20个地方的原始数据与右边几列出现的总分不一致。而在2016年《保护生理学》上的一篇论文中,那些加起来应该正好是1的分数往往没有;相反,总和从0.15到1.8不等。

Munday承认这两个数据集也有问题,他说这是由于它们的第一作者将数据手工复制到Excel文件中。他说这些文件将被纠正,并通知这两家期刊。但布朗说,这些反常现象强烈地表明是伪造的。他说,没有一个明智的科学家会手工计算结果,然后将原始数据和总数–在一个案例中是成千上万的数字–输入电子表格。

在他看来,数据集中发现的问题也让人对举报人标记的22篇论文中的许多 “可笑的效果大小 “产生怀疑。”假设你去一个你认为可能在处理被盗电视的人的家里,你在他的地下室发现了22台全新的电视,其中三台的序列号与商店里被盗的电视相一致,”布朗说。”你是否会说,’是的,我们会认为你有其他19台的购买收据’?” 哈特格林克更加谨慎。”他在为《科学》撰写的报告中写道:”我确实发现了22篇论文中反复出现的问题模式,这可能证明是有问题的,值得进一步调查,”但不可能确定这些问题的意图、动机或起源。

JCU表示,在一名外部调查员的建议下,它已经驳回了Clark小组提起的诉讼。发言人说,生活在二氧化碳渗漏附近的鱼类数据中的问题只构成了对JCU研究准则的 “轻微违反”,Munday已经对此做出了解释。

Clark和他的同事说他们并不感到惊讶。他们说,多年前,UU和JCU都没有对Lönnstedt的工作的担忧做出充分的回应。Sundin说:”大学有很大的利益冲突,”他回应了许多其他举报人的经历。”幸运的是,瑞典有一个中央伦理审查委员会,”Clark说。”澳大利亚没有这样的委员会。”

该小组现在担心,如果Dixson被发现捏造数据,Munday将逃避责任,尽管在她的部分工作中是她的主管。这将让人联想到微塑料案,根据第二审查小组的意见,埃克洛夫承担了部分责任,但没有被认定犯有捏造罪,并保留了他的工作,而伦斯特德则失去了她的工作。自然》杂志复制品的共同作者、蒙特利尔大学的桑德拉-宾宁说,这一结果会让人倍感悲哀,因为伦斯特德和Dixson在一个女性代表人数不足的领域充当着榜样。”这一点我并不陌生。”

自从Munday和Dixson在2009年开始发表关于海洋酸化的文章以来,他们的工作已经产生了一个迷你领域,吸引了数十名其他研究人员。许多人–甚至是Clark小组的成员,在早期的工作中–都报告说看到了鱼类行为的变化,尽管很少像Munday和Dixson所说的那样戏剧性。研究人员还试图解开行为变化的生理和神经基础。在《自然》杂志的反驳中,Munday指出,到目前为止,有85篇论文报告了二氧化碳浓度升高的影响,这些论文的共同作者超过180人,来自90多个机构。正如Dixson在一条批评复制工作的推特上所问的,”一项研究就能声称推翻11年的研究吗?”

Jutfelt说,现实更加复杂。他指出,在这85篇论文中,有43篇是由Munday共同撰写的。他说,更重要的是,无意识和有意识的偏见可能发挥了作用。包括他自己的研究在内的许多研究确实报告了一种影响,但并不是盲目的。研究人员知道哪些鱼被暴露在高二氧化碳水平下,他们也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鱼应该做什么。Jutfelt承认,他自己过去的一些研究,包括在瑞典发现二氧化碳对棒鱼有强烈影响的研究,”设计得很差。”我已经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切。我认为我已经成为一个更好的科学家,”他指着复制工作中的自动分析说。

桑普特也不奇怪这么多已发表的研究都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他说他自己的领域–生态毒理学–充斥着具有大效应的小型研究;它们很容易发表。”但是如果你声称化学品X在相关浓度下似乎没有什么作用,很有可能期刊编辑会直接把它打回给你,说,不用这些词:不是真的令人兴奋。

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二氧化碳对鱼类行为和生态学的影响的报道似乎已经淡化。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的Jeff Clements最近对95篇论文进行了元分析,与Jutfelt、Sundin和Clark一起作为预印本发表,显示该领域正经历着强烈的 “衰退效应”,这种现象是,在最初的戏剧性发现之后,报告的效果变得越来越小了。

Munday在12月的研讨会上承认,后来的研究发现了一些 “缓解因素”,这些因素抑制了他的实验室在早期实验中看到的令人震惊的影响。”他说:”我们现在预测的影响是,我们从十年的研究中获得了这些额外的知识,”他说,”将比我们在第一批研究发表时预测的要少得多。时间可能会告诉我们这些影响是否首先存在。

这个故事得到了科学调查报告基金的支持。

原文地址 https://science-sciencemag-org-s--ncu1.naihes.cn/content/372/6542/560

附相关文献:
[1]NOSEK B A, ERRINGTON T M. The Best Time to Argue about What a Replication Means? Before You Do It: 7817[J]. Nature, 2020, 583(7817): 518–520. DOI:10.1038/d41586-020-02142-6.
[2]MUNDAY P L, DIXSON D L, WELCH M J, 等. Additional material associated with the Matters Arising article published in Nature by Munday and colleagues[EB/OL]. Townsville, QLD, Australia: James Cook University, 2020(2020)[2021–05–10]. https://doi.org/10.25903/7rz7-4640. DOI:10.25903/7rz7-4640.
[3]PARKER T H, FORSTMEIER W, KORICHEVA J, 等. Transparency in Ecology and Evolution: Real Problems, Real Solutions[J]. Trends in Ecology & Evolution, 2016, 31(9): 711–719. DOI:10.1016/j.tree.2016.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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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LARK T D. Science, Lies and Video-Taped Experiments[J]. Nature News, 2017, 542(7640): 139. DOI:10.1038/542139a.
[6]ENSERINK M. Sea of Doubts[J]. Science, 2021, 372(6542): 560–565. DOI:10.1126/science.372.6542.560.
[7]MUNDAY P L, DIXSON D L, WELCH M J, 等. Methods Matter in Repeating Ocean Acidification Studies: 7830[J]. Nature, 2020, 586(7830): E20–E24. DOI:10.1038/s41586-020-2803-x.
[8]ENSERINKDEC. 8 M, 2017, PM 3:55. Researcher in Swedish Fraud Case Speaks out: ‘I’m Very Disappointed by My Colleague’EB/OL[2021–05–11]. https://www.sciencemag.org/news/2017/12/researcher-swedish-fraud-case-speaks-out-i-m-very-disappointed-my-colleague.

文章来源:杨远征, 唐世林, 李莎, 等. 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J]. 科技促进发展, 2020, 16(11): 1343–1353.

杨远征1 唐世林1 李莎1 徐超1 马丽丽2 李桂菊2

  1.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海洋信息服务中心广州510301
  2. 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 武汉430071

海洋信息是重要的国家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海洋信息研究对促进中国的海洋力量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本文利用信息可视化软件CiteSpace 对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国内海洋信息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可视化分析和知识图谱绘制,以期为理解我国海洋信息领域研究现状和推动该领域深入发展提供理论和情报参考。研究表明:(1)海洋信息领域研究演变路径主要有3 个阶段:起步阶段(1992-1999 年)、快速发展阶段(2000-2013 年)和持续发展阶段(2014-2019 年);(2)研究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海洋局和中国科学院;且国内已形成核心的研究团队,但团队之间缺乏合作;(3)国内海洋信息研究热点主题主要有数字海洋、可视化、大数据、云计算等;(4)云计算成为近年来海洋信息领域研究前沿,并且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望继续成为新研究前沿趋势。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融合将更加广泛、深入和高效,建议围绕“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中的现实需求加强海洋信息领域研究,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引言

海洋信息主要包括海洋资源信息、海洋经济信息、海洋环境信息、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海洋情报文献信息和海洋法规信息等[1],可见海洋信息资源是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易受月球引力等外界影响的海洋跟陆地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特性:空间范围大、瞬息万变和界限的不确切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人类在了解海洋有很大的挑战。据统计人类对海洋的了解不足5%,也就是说95%的海洋人类缺乏了解[2],那么,作为人类开展一切海洋活动基础的海洋信息在了解海洋、经略海洋过程中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势在必行。同时,随着国家海洋强国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等国家海洋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在认识海洋、管理海洋和开发海洋过程中对各类海洋信息的需求在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因此,加大力度开展海洋信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内外海洋信息化建设进展来看,海洋信息建设过程是以海洋信息基础设施为保障,针对人类认知海洋的具体需求,利用信息技术最终实现海洋信息应用服务[4]。随着国家不断推进海洋事业的建设,我国在海洋信息方面加大了建设步伐,从而带动了国内海洋信息的研究热潮。首先,在海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03-2011 年我国建设了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并取得了数字海洋标准体系、数字海洋网络和数字海洋仓库等一系列研究成果,为我国数字海洋的全面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我国海洋信息的发展打牢了基础[5-6]。其次,在海洋信息技术研究方面,已有文献主要是探讨了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应用,比如华彦宁等[7]总结了云计算的关键技术,并实践了云计算在海洋环境信息领域的应用效果;嵇晓峰等[8]提出并实例验证了海洋流场流向、流速等特征信息的动态流线可视化技术,提升了流场时空特征和复杂动态过程的可视化效率;李晓峰等[9]提出了适合于海洋遥感影像的深度学习模型,并在海岸带水淹区域制图、溢油区域提取和舰船检测等八个典型海洋遥感应用方面验证了其精准性和高效性。而海洋信息的建设最终主要应用在海洋管理、海洋开发、海洋灾害防御和海洋权益维护等各个方面,沈少青等[10]利用GIS、GPS、传感等信息技术,建立了一个集成多种监测手段、融合各类海洋自然和人文数据的深圳市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于支撑海洋空间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等多项管理业务;王丽琳等[11]采用数据库、中间件和可视化等信息技术,建立了一套集成专题地图、观测数据、预报及减灾产品的东海区海洋观测预报减灾信息可视化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辅助决策服务。另外,以往对海洋信息领域的系统性综述中,主要采用传统的文献综述方法对海洋信息在获取、传输、处理及融合方面的研究[12]、海洋环境信息的可视化研究[13]、物联网技术在我国海洋领域的研究[14]、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的研究[15]等进行了论述。以上研究归纳总结了我国海洋信息相关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海洋信息领域的发展。

然而,现有关于海洋信息领域的研究主要包括海洋信息基础设施研究、海洋信息技术研究、海洋信息应用服务研究和海洋信息理论研究等,鲜有文献是基于系统性地量化分析海洋信息研究文献的方法,从宏观上较全面客观揭示国内海洋信息领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等研究现状。鉴于此,本文尝试利用CiteSpace系统性地量化分析国内海洋信息领域研究文献,利用文献计量学和知识图谱方法对国内海洋信息领域研究文献进行信息挖掘和图谱分析,梳理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的现状与发展历程,归纳我国海洋信息的研究力量、热点以及前沿,从而客观展现了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的总体状况,以期为准确掌握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状况、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理论和情报参考。同时,在此基础上,参考和借鉴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现状,准确把握海洋信息发展趋势,突破海洋信息技术,从而提升系统抢救、收集和电子化我国南海及其附属岛礁海洋科学考察历年来所取得的珍贵历史数据和史料的整编水平,提升南海海洋重点数据库建设与应用服务水平,提升海洋环境信息等海洋科技大数据支撑服务水平。

方法与数据

研究方法

CiteSpace 软件是由美国德雷赛尔(Drexel)大学陈超美教授[16]开发的对某一研究领域文献进行计量,并可以绘制出该研究文献的作者、关键词、研究机构、国家和术语(文献标题和摘要)等知识图谱的一款信息可视化软件。本文借助CiteSpace 软件,以中国海洋信息研究领域的文献为研究对象,分别通过选择软件中的Institution(机构)、Author(作者)和Keyword(关键词)等选项,得到该领域的研究机构、关键词和作者等知识图谱,并对相应知识图谱进行分析其研究力量、热点、演变路径及前沿等。

数据来源

中国知网(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简称CNKI)是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学术文献数据库[17],文中数据来源于CNKI,从而确保了本文的研究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另外,虽然CNKI 收录了众多学术期刊,但期刊的差距较大,因此,本文选定文献的来源类别为:“SCI 来源期刊”、“EI 来源期刊”、“核心期刊”以及“CSSCI 来源期刊”并使用CNKI 高级检索,检索时间为2019 年12 月20 日,以“海洋信息”or “数字海洋”or “海洋数据”or “海洋资料”为检索主题,检索1992-2019年间的文献共862篇,剔除不相关的文章及卷首语等非学术性文献,并删除重复文献,最终选择810 篇高相关的中文期刊论文作为研究对象。

结果与分析

中国海洋信息研究文献量的时序分析

文献量是衡量一个研究领域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之一[18]。整理出检索到的1992-2019 年810 篇海洋信息研究的核心期刊文献,并绘制出以年份为横坐标,文献量为纵坐标的文献量变化趋势图(图1)。从图1 可以看出,中国海洋信息研究的文献量呈“S”型上升趋势,可以分为3 个阶段:(1)起步阶段(1992-1999 年),这一阶段发文量仅为71 篇,占总文献量的8.77%.(2)快速增长阶段(2000-2013 年),该阶段文献量为407 篇,占总文献量的50.24%,并且文献量呈线性增长趋势。(3)持续发展阶段(2014-2019 年),该阶段在2014 年的文献量比2013 年有所减少,并且年文献量有起伏,不过仍保持年平均文献量55.33 篇的较高水平。这3 个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的总体发展状况。

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力量分析

海洋信息研究机构共现分析

研究机构是组织研究者进行领域研究的重要依托。研究机构共现分析可以识别出某一研究领域的核心机构及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情况。通过CiteSpace,选择机构(Institution)为网络节点类型、时间跨度为1992-2019年、时间切片为1 及阀值选择TOP100 生成由75 节点,49条连线组成的海洋信息研究机构共现知识图谱(见图2),图中节点代表研究机构,节点的大小反映了该机构的发文量,节点之间的连线代表机构之间具有合作关系。图中共有75 个节点,49 条连线,网络密度仅为0.0177,网络密度值在0 至1 范围,值越接近1 则说明彼此间关系越紧密[19],因此,国内海洋信息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较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先进的海洋信息技术与宝贵的海洋信息资源无法实现高利用率的共享,从而在某些方面限制了我国海洋信息领域的发展。另外合并二级机构、附属机构及名称变更机构,得到发文量4 篇及以上的研究机构共有10 个,具体详见表1所示。

从科研实力来看,不同机构间海洋信息研究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图2 和表1 可知,国家海洋局(现自然资源部)和中国科学院的发文量是最多的分别为108 和82,主要原因是国家海洋局和中国科学院的二级机构较多,也表明了国内海洋信息研究集中在国家海洋局和中国科学院。另外,发文量在4 篇及以上的机构有10 个,共发文量283 篇,占总发文量的34.94%,可见,研究机构之间的海洋信息研究能力相差悬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海洋信息研究经费投入和科技资源分布上存在不均衡。从研究机构的区域角度来看,海洋信息研究机构分布不均衡,沿海区域发文数量较多,内陆地区较少,主要原因是国内海洋类高校和海洋研究机构集中于沿海地区。

海洋信息研究作者共现分析

作者共现知识图谱能够识别出一个研究领域作者的发文量及其之间的合作关系[20]。运用CiteSpace 软件,选择作者(Author)为节点类型、时间跨度为1992-2019年、时间切片为1 及阀值选择TOP100 生成了由162 个节点,167 条连线组成的海洋信息研究作者共现知识图谱(图3),图中的节点大小表示作者发文量的多少,节点之间连线表示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从图中可以识别出,发文最多的是黄冬梅,达到23 篇;发文有6 篇的作者是杜云艳、姜晓轶、李莎、李四海、许建平、苏奋振;发文5 篇的作者是王振华、张峰。从作者之间合作角度看,形成了4 个主要的研究团队:上海海洋大学的黄冬梅、王振华、杜艳玲组成的研究团队,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姜晓轶、蒋冰、李四海、张峰等组成的研究团队,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苏奋振、杜云艳组成的研究团队,国家海洋局第二研究所的许建平、刘增宏、孙朝辉、李宏等组成的研究团队。显然,研究团队的成员大多来自同一研究机构,作者之间的合作大多是在同一机构研究团队内部,因此,应加强不同的机构研究团队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海洋信息领域的发展。

我国海洋信息研究演变路径梳理

关键词共现分析

关键词是文献核心内容的高度概括,那么,通过关键词出现的频次能够识别出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21]。使用CiteSpace,设置时间跨度为1992-2019 年,时间切片为1 年,阀值选择TOP100,节点类型为关键词(Keyword),采用寻径网络进行剪裁方式,运行软件后得到由104 个关键词节点和75 条连线组成的海洋信息研究的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图4)。图4 中,十字架大小表示关键词出现的频次,连线表示节点之间的关系。海洋信息研究领域的关键词(按频次由高到低)主要有数字海洋、数据处理、海洋、海洋环境、可视化、南海、云计算、数据库、质量控制、海洋数据、海洋地质、数据仓库、三维可视化、数据采集、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海洋观测、数字地球、海洋大数据、卫星测高、海洋监测数据、数据挖掘等关键词,这些关键词是国内海洋信息研究学者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Donohue提出的关键词频次高低划分公式:T=[-1+(1+8I)1/2]/2(I是关键词的总个数,T 是高频词的最低次数)[22],计算出海洋信息研究领域的T 为14,即频次为14 次及以上的关键词是该领域的高频关键词,数字海洋(29 次)和数据处理(16 次)是仅有的2 个高频关键词,高频关键词占总数的1.92%,说明中国海洋信息研究的内容较广泛,但可能不够深入

关键词演变趋势

关键词演变趋势可以通过关键词时区视图揭示各个关键词随时间的演进情况[23]。运用CiteSpace 软件,设置时间跨度1992-2019 年,为了更好地展现关键词总体的演变趋势,时间切片选择为4 年,可视化视图选择时区视图(Timezone View),得到了1992-1995、1996-1999、2000-2003、2004-2007、2008-2011、2012-2015、2016-2019 年共7 个时间段的中国海洋信息研究的关键词演变图(图5)。从图5 可以看出,1992-1998 年,数据处理、数据库、质量控制、海洋数据、海洋资料浮标是研究重点,1999 年以来,数字海洋、资料同化、地理信息系统、元数据、数据挖掘、数据集成、信息服务、网格、可视化陆续成为海洋信息研究学者所关注的热点关键词,近几年,云计算、海洋大数据、物联网、深度学习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是热度较高的关键词。由此可见,海洋信息的每一次的跨越式发展,都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正深刻改变着社会各行各业,海洋领域也不例外

关键词聚类分析

使用CiteSpace 的最大似然法(Log-Likelihood Ratio,简称LLR)对海洋信息研究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进行聚类并选择时间线视图(Timeline)按钮得到海洋信息研究的关键词聚类图(图6)。从图6 可以看出,海洋信息研究领域形成了包括质量控制、数据融合、气候预测、浮标、netcdf、海洋、海洋监测数据、水文要素、数字海洋、物联网、资料同化和时空特征共12 个聚类,Q 值是0.8397,S值是0.5561。一般而言Q值在[0,1]区间内,意味着结构显著的,S 值在0.5 以上,一般认为聚类是合理的[23],因此,1992-2019 年海洋信息研究关键词所有聚类不仅合适而且聚集特征很明显,同时很多聚类之间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说明学科之间、研究方向等融合交叉密切,研究范围较为广泛。根据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关键词聚类图,可将该领域主要研究方向分成以下几个方面:(1)海上自动观测站、海洋浮标、海洋卫星等海洋信息基础设施研究;(2)数据融合、数据库系统、数据挖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海洋信息技术研究;(3)虚拟场景、高分辨率、海洋资料同化、数据共享、可视化、气候预测等海洋信息应用与服务研究。

通过以上对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的关键词共现图、演变趋势图以及聚类图的分析,可进一步梳理出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的演变路径:(1)海洋信息发展的起步阶段(1992-1999)。该阶段主要是海洋信息的数字化。这个阶段的主要研究热点有海洋资料浮标、数据处理、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库等传统的研究,海洋信息研究学者对海洋监测、调查等传统手段获取的各种海洋要素的数据以数字编码形式进行储存、传输、加工、处理和应用等数字化处理,为海洋信息化奠定了基础。不过由于我国海洋信息研究起步比较晚,当时信息技术在我国还没有完全普及,很多海洋信息技术只停留在理论的探索阶段,并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比如,蔡明理等[24]学者在理论上介绍了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的构成、工作流程和功能,但并没有在实践中应用海洋地理信息系统。(2)海洋信息发展的快速发展阶段(2000-2013)。该阶段主要是海洋信息的网络化。文献量以及热点关键词在这个阶段快速增长,主要热点关键词有数字海洋、海洋环境、海洋资料同化、数据挖掘、数据共享、可视化、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这个阶段的海洋信息研究一方面促进了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挖掘、可视化与海洋信息的融合与发展,实现了对来源广泛、种类繁多的海洋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并网络化后向互联网用户共享发布了各渠道获取的海洋信息[15,25-31];另一方面,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我国首个全国范围内的大型海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数字海洋”的建设,该项目网络化分布在国家和11 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信息资源,并实现了海洋信息的分布式交换与共享服务[6,32]。(3)海洋信息发展的持续发展阶段(2014-2019)。该阶段主要是海洋信息的智能化。这个阶段主要研究热点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深度学习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应用[33-38],可见海洋信息智能化的热潮已经来临,海洋信息应用的层次与水平从此进入了更高阶段。物联网是人与物、物与物相连的智能化网络[39],能够实现海洋信息的实时获取,而海洋环境是瞬息万变的,那么,通过实时的海洋信息能更好地认识海洋,不少学者针对海洋环境数据或信息的特点,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了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对海洋环境数据或信息的实时采集、收发和控制等智能化操作[40-42],另外,有学者运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将海洋多源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实现海洋信息相关应用[43-44],帮助人类更好认知海洋和经略海洋。

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前沿探析

陈超美[45]将研究前沿定义为一组突现,突现(Burst)指关键词、术语或文献被引频次在某个时间范围突然增加,在CiteSpace 中用“突现率”表示,另外,关键词是文献核心内容的高度概括,那么,通过CiteSpace 得到关键词的突现率能够识别出该领域的研究前沿。在1992—2019 年海洋信息研究关键词知识图谱的基础上,使用CiteSpace 软件的Visualization 菜单中的Citation/Frequencyburst history 功能后,得到了5 个中国海洋信息领域的突现词(见表2)。

根据表2 的突现词的突现率起止时间,可以识别出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各阶段的研究前沿:最早出现较强突现率的是在2001 年,因此,基于突现率检测的研究前沿是从2001 年开始算起;从表2 可以看出数据处理是中国海洋信息突现时间最长的突现词,可见在长达11 年之久的时期内数据处理一直是中国海洋信息研究人员研究的重点;数字地球和数据仓库分别是2001-2003 年、2005-2009 年的研究前沿;数字海洋在2008-2012 年成为突现率最强的研究前沿;随着国家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在2015-2019 年占据了国内海洋信息领域研究前沿的位置。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及国家海洋战略的不断推进下,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有可能继续成为新的研究前沿趋势,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海洋学科将深度融合,并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更加广泛和成熟,国内海洋信息领域将因此实现变革与突破式发展。

结论与讨论

结论

CiteSpace 可视化分析软件具有针对研究文献进行定量分析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力量、研究热点、演变路径和发展态势的功能,本文在海洋信息领域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通过在CNKI 数据库中收录的海洋信息研究的文献进行相关的可视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力量:从空间格局上看,我国海洋信息的研究力量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区。我国海洋信息研究形成了研究人员之间的核心—边缘型社会网络结构,形成了以黄冬梅、姜晓轶、苏奋振、许建平等学者为核心的研究团队,并且涉及到了信息学、地理学、海洋学等多个交叉学科背景,以及形成了国家海洋局、中国科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为首的研究机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机构之间以及研究团队之间的合作交流较少,因此,应加强国内合作交流。(2)我国海洋信息研究热点主要有“数字海洋”、“可视化”、“海洋观测”、“数据处理”、“数据库”、“大数据”、“云计算”等。(3)我国海洋信息发展的演变路径:①1992-1999 年海洋信息数字化奠定了基础。海洋信息研究者对海洋监测、调查等传统手段获取的各种海洋要素的数据以数字编码形式进行储存、传输、加工、处理和应用等数字化处理,为海洋信息化奠定了基础;②2000-2013 年海洋信息网络化打造了互联互通的海洋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促进了海洋数据或信息的汇聚、管理、共享和交换,并向互联网用户共享发布了各渠道获取的海洋信息;③2014-2019 年海洋信息智能化展现了海洋信息的实时采集、接受和处理的能力,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了多源海洋数据实时获取、接收,并利用了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将多源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实现海洋信息相关应用,帮助人类更好认知海洋和经略海洋。(4)云计算在2015-2019 年成为了研究前沿并在未来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望继续成为新的研究前沿趋势。

讨论

(1)海洋信息研究领域是具有海洋学、信息技术学、地理学、气象学等学科背景的研究领域,应充分整合各个学科领域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因此,应加强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之间的合作以及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将各个学科的优势交叉融合贯穿于海洋信息研究的全过程,实现海洋信息技术和海洋信息资源高利用率的共享,促进海洋信息领域发展。

(2)泛在、智能的海洋信息生态系统是海洋信息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图灵奖得主Allen Newell 和诺贝尔奖得主Herbert A.Simon 定义智能为“适应环境变化,实现自身目的”[46]。那么,针对海洋面积大、瞬息万变等特点,泛在、智能的海洋信息生态系统是在广泛存在的海洋环境中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无时无刻地做到海洋信息的智能采集、汇聚、管理、处理、分析和预判等,实现全面了解海洋、认识海洋和经略海洋。

(3)加强海洋信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信息技术具有很强渗透、溢出、带动和引领等效应[47],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已经成为推动海洋信息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海洋信息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海洋信息的总体水平。虽然国内不少海洋信息研究者利用SkyLine,World Wind,Google Earth 等国外的可视化技术实现了海洋信息可视化[48-50],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海洋信息领域要形成核心竞争力,必须提升自主研发水平,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特别是在美国发布了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14 大门类的先进技术管制清单的背景下[51],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切实解决制约海洋信息发展的“卡脖子”技术,为海洋信息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4)加强海洋社会科学类信息的研究。上文已分析总结出了国内海洋信息领域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海洋信息基础设施研究、海洋信息技术研究和海洋信息应用与服务研究等海洋自然科学类信息方面的研究。海洋社会科学类信息是相对于海洋自然科学类信息而言,海洋社会类数据可分为海洋战略数据、海洋经济数据和海洋文化数据[52],并且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发展海洋文化等海洋社会科学[53],那么,加强海洋社会科学类信息的汇聚、管理和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把海洋自然科学类信息与海洋社会科学类信息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海洋和经略海洋,更好地理解国家海洋战略的丰富内涵,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

卫星遥感

文献综述是快速了解某一研究领域现状的方法。然而,如果没有相关的综述文献,怎么办呢?下面本文详细介绍基于CNKI和WOS数据库的文献分析。

工具

数据库

主题分析

作者分析

核心机构

基础知识群

事件经过

2021年3月21日发表《数据共享宣言》,批评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为“数据黑洞”;

2021年4月9日发表《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的申请经历》,再次批评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和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的工作。

经身对方和身边人员的善意提醒,以上两篇文章,内容具有误导性和片面性,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给信息中心和数据中心的数据共享工作带来了困扰,对海洋事业的长远发展带了不利影响。对此我非常抱歉,良心深感不安。

深刻反思

非常抱歉此事的发生,希望各位能给我这个机会,来反思过错。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随后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不当地或者过度地使用了宪法赋予的批评和建议权,批评的方式、方法不恰当,没有做到严格的实事求是,在没有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盲目指责信息中心为“数据黑洞”是不对的。

近几年,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后,我明显感到海洋数据共享的力度加大。2018年,在别人都不看好的情况下,我报着试一试的心态申请了海洋站验潮数据,尽管中间仍有些小曲折,但最终拿到了高频(10分钟)的潮汐数据。数据中心的工作人员态度诚恳、友善,真正的解决了我的科研需求,对此我深表感谢,并积极向身边朋友表扬信息中心的共享工作,鼓励他们也积极申请所需数据。我想,广大海洋科研工作者应该也都能顺利的申请到自己所需要的科学数据。

现在,由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还有一些数据不能做到公开共享,可能对一些用户造成了不满,但对此数据中心工作人员给予耐心的解释,并非有意为难。

海洋信息是国家的战略资源,需要妥善的、科学的管理维护,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需要。信息中心和数据中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在一步步的、依法依规的开放数据共享。

建设海洋强国,建设科技强国,实施大数据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大部署。这些战略的具体实施需要人民,需要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也需要良好的数据管理和共享环境。

在深刻的反思之后,我认为数据共享应该依靠党的带领,而不应该依靠一个个人的推动,我为此犯了典型的小知识分子急躁病和个人英雄主义毛病,这只能激化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我对误导民众、伤害信息中心和数据中心同胞感情、浪费公共资源表示郑重的道歉。

最后,我再次真诚的致歉,并将公众号广告收入(包括未来无限期的收入)全部捐献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用于共享事业,将过去几年我所负责的财政资助课题所采集的海洋科学数据全部交由数据中心负责共享,希望你们能接受这份特殊的赔礼道歉,希望能获得你们的谅解。

经查,许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在政治上,毫无信仰,毫无敬畏,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为自身职务升迁,毫无政治底线,千方百计攀附领导干部及其家属,毫无从严治党的意识和行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甚至利用职权徇私干预正常的纪检监察工作,威胁纪检干部,严重污染城投集团政治生态,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在经济上,贪婪无度,收受礼品、礼金,卖公营私,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肆敛财,收受巨额财物;在工作上,不讲原则,无视规矩,肆意决策,损害国家利益;在生活上,极度奢靡,肆无忌惮追求享乐,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追求庸俗、低级趣味,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慢慢的走上这条道路。

这些落马官员的违纪违法案情,大多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在他们的纵容、默许甚至授意下,他们的亲人们蜂拥而至,大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力提篮子、打牌子。家风不正,最终落得个全家贪腐、害己害人的下场。

插手他人的数据申请,违规提供申请协助。

经查,谭本仲违反政治纪律,进行串供,伪造、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大吃大喝,盲目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违反廉洁纪律,以打牌的方式大肆敛财,搞钱色、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肆意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医疗设备及药品采购、项目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转载量和点赞量特别巨大。

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拉帮结派,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违反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以权谋色,毫无廉耻,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受贿犯罪,理想缺失,毫无党性,对党不忠,个个皆无,项项违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

2018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发布公告,给予鲁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公告以不同寻常的严厉措辞称“鲁炜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违反组织纪律,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搞选择性执行;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问题严重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典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28][29]。2018年7月30日,新華社通報魯煒涉嫌受賄已被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0]。

我在政治上、经济上、工作上、生活上,都犯下了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严重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基本的党性原则和操守底线……我严重违反六大纪律,‘七个有之’条条都犯,自己犯错之多、之深、之恶劣,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伤害,给党的形象抹了黑,辜负了组织30年的教育培养……我诚恳地向组织认错,悔错,改错。”而他在忏悔书中,亦提及了他的妻子和儿子:“我的生活作风问题使她受到了很大伤害,我们经常为此吵架,她对我完全绝望,曾经悲愤地对我说:‘我管不了你,但迟早共产党会管你。’而今,正是一语成谶!我的儿子,刚刚度过30岁生日。在他人生的路上,我没有做好人生的榜样,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32]。”

经查,徐淼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投资入股多个非上市公司和项目;甘于受围猎,将公权力异化为纳贿敛财工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在项目承接、项目推进、工程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淼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徐淼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妄想成为数据公开的救世主,不相信组织,不相信党和政府对数据共享的决心和力量。

 我从一名亲民务实口碑较好的公仆蜕变为一个严重违纪犯法的罪人,有一个温水煮青蛙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固然有外部环境影响的问题,但关键是自身的问题,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了,想把失去的“青春”补回来

  剖析我自身蜕变的原因,首先是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了。这“三观”是一名党员干部的“总开关”。总开关出了问题,对客观事物评判的标准就会出现偏差,对自己的行为就会迷失方向,对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等都变得模糊起来。把过去认为不正常的事认为是正常的事,认为随大流就是顺人意,独善其身则悖常理。这样一来,就使自己的行为脱离出党性原则的轨道。我在履职过程中,由原则性大于灵活性转变到由灵活性大于原则性,由拒收红包礼金到收受再到收受巨额贿赂,由不敢近“女色”到刻意追求,甚至想把失去的“青春”补回来,从而导致生活作风上的腐化,就是“三观”发生扭曲的结果。

  忘记自己是名共产党员,天天忙于喝酒应酬

  党性修养放松了。没有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精神,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把自己混同于一名落后的群众。我多年前曾经发誓要安全度过“59”岁,但等自己一进入这个年龄段就好像是另一个世界的人了,越是接近退休时间,越是感到自己这辈子吃的亏太多了,越担心儿子在外地创业总有一天会失败,生活没有出路。我曾一度将生活作风问题视为小节,其实,许多严重违纪犯法的事都是由生活作风问题酿成的。我收受贿赂就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的,党性修养的行为自觉首先是要靠思想自觉,而思想自觉要靠学习自觉,我在最近的几年内,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和应酬,天天都喝酒,根本没有时间抓学习,也没有精力和清醒的头脑反思自己过去一段时间的言行得失,古人尚有“吾一日三省吾身”的自觉,我如果能做到半年一省,哪怕是一年一省自己的行为得失,也不至于沦落到现在的地步。

  定错了生活坐标,用自己所用资源帮儿子一把

  群众观念淡泊了,服务“老板”的意识增强了。我原本出生草根,亲民爱民是我的本色。我从小是从困难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对生活并无过高的奢求,但是,随着地位的变化,自我修养的放松,一个平常人的情怀逐渐在我身上褪色。尤其是在“亲商、爱商”的浪潮中,在与形形色色的老板频繁的交往中,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和抗体,错误地将自己的生活坐标、参照对象定位于老板,而不是一个平常人,从内心非常羡慕那些老板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也很希望自己的儿子将来也成为很有实力的大老板。正因为定错了生活坐标,就千方百计动用自己的所有的资源帮儿子一把,以致酿成大错特错!

  因为我的严重违纪违法,给党组织、给社会、给家人造成巨大的伤害。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党组织中所有关心和支持过我的人,对不起我家乡的父老乡亲,过去他们以我为荣,现在以我为耻,对不起我的家人,是我的问题牵连了他们,对不起我脑海中想起的每一个人!

  只有失去组织的人,才会真正感受到组织怀抱的温馨,组织真正的伟大!如果有来生的话,我一定还要当一名中共党员,一名真正纯粹的党员!

接下来一段时间(可能是2年左右时间),小编将逐步整理、分享一些大地测量、海洋测绘、遥感、机器学习、科学绘图、文献管理、论文撰写方面的开源程序集,这些程序来源于github或者学术机构、开发者网站等。

暂定的程序:

  • GMT
  • Wafo
  • Pandocs
  • MB
  • Latex
  • Zotero
  • git
  • Jlab
  • Citespace
  • Proj
  • GDAL
  • GAT
  • SWOTsimulater

今天分享的一个开源程序是卫星测高的海面高网格重构程序。

[1] MAXIME BALLAROTTA, EMMANUEL COSME, AURÉLIE ALBERT. ocean-data-challenges/2020a_SSH_mapping_NATL60: Material for SSH mapping data challenge[M/OL]. Zenodo, 2020[2021–04–18]. https://zenodo.org/record/4045400#.YHuagz8RVEY. DOI:10.5281/zenodo.4045400.

介绍

This repository contains codes and sample notebooks for downloading and processing the SSH mapping data challenge. The goal is to investigate how to best reconstruct sequences of Sea Surface Height (SSH) maps from partial satellite altimetry observations. This data challenge follows an Observation System Simulation Experiment framework: “Real” full SSH are from a numerical simulation with a realistic, high-resolution ocean circulation model: the reference simulation. Satellite observations are simulated by sampling the reference simulation based on realistic orbits of past, existing or future altimetry satellites. A baseline reconstruction method is provided (see below) and the practical goal of the challenge is to beat this baseline according to scores also described below and in Jupyter notebooks.

程序主要采用简单的最优插值(Optimal Interpolation)进行SSH的重构,输入数据为高分辨率海洋环流模型NATL60和真实轨道模拟的卫星高度计数据,其中模拟的卫星高度计包含Topex-Poseidon, Jason 1, Geosat Follow-On, Envisat, 和 SWOT ,重构后的高精度SSH可以促进海洋动力学等研究。

程序目录

  • ocean-data-challenges-2020a_SSH_mapping_NATL60-a9b81c2
    • .gitignore 39 Bytes
    • LICENSE 1.1 kB
    • README.md 5.9 kB
    • environment.yml 610 Bytes
    • figures
      • DC-data_availability.png 543.9 kB
      • odc-logo.png 71.2 kB
    • notebooks
      • .ipynb_checkpoints
        • baseline_oi-checkpoint.ipynb 7.0 kB
        • example_data_access_meom-checkpoint.ipynb 7.3 kB
        • example_data_eval-checkpoint.ipynb 7.5 kB
      • baseline_oi.ipynb 6.7 kB
      • example_data_access.ipynb 12.7 kB
      • example_data_access_from_cloud.ipynb 2.7 MB
      • example_data_access_meom.ipynb 7.3 kB
      • example_data_eval.ipynb 8.1 kB
      • example_plot_results.ipynb 6.5 kB
    • quickstart.ipynb 6.2 MB
    • results
      • PSD_based_score.png 51.2 kB
    • src
      • mod_eval.py 4.4 kB
      • mod_inout.py 1.5 kB
      • mod_oi.py 3.2 kB
      • mod_plot.py 7.3 kB
      • mod_regrid.py 1.6 kB

在线测试

作者提供了快捷的在线运行,点击:https://hub.binder.pangeo.io/user/ocean-data-chal-_mapping_natl60-02h900yz/notebooks/quickstart.ipynb

该示例提供了一颗星下点高度计、四颗星下点高度计和SWOT宽刈幅高度计的SSH重构测试,并使用RMSE和功率谱给出了精度评分。

结果


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的宪法逻辑

编者按: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的宪法逻辑。1、宪法支持“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满足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海洋科学数据共享所遇到的假保密:敏感)擅自扩大信息数据的不公开范围;3、“政务信息资源”定义为“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含科学研究数据),其中“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含事业单位);4、信息公开申请没有资格限制,公民有权申请公开同个人“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

[1]彭錞.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J]. 法学, 2019(02): 94–106.

作者:彭錞,北京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出现“不足”和“过剩”现象。前者表现为公开实效不彰,后者指公开申请权滥用,由此导致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违反宪法逻辑的批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是参与民主原则。宪法定位上,其基本性质对应参与民主,而非代议民主;核心功能指向民主参政,不限于维权救济;内在限度追求理性有序,避免过犹不及。宪法展开方面,该制度反映人民的4种主权者地位。在此视野下,现行制度在设计上整体符合宪法逻辑,“不足”和“过剩”的根源在于其实际运行未能落实其宪法基础和定位。从宪法展开的角度考察,此轮修法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部管理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衔接与协调,以及公民就不当公开或错误信息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上仍有待完善。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已运行10年,取得了公开制度日趋完善、公开实践稳步推进、公开文化渐入人心等巨大成就。[1]然而,近年来,信息公开“不足”与“过剩”同时出现。“不足”表现为公开实效不彰,公开豁免事由常常沦为不公开的“挡箭牌”;[2]“过剩”则是指信息公开申请权被“少数人过度利用”,“重复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3]对此,2017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出反应:一方面,正式确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第5条),明确不公开例外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第13条),并对例外情形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第14、16、17条);另一方面,正面规制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授权行政机关对重复提出的相同或相似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第31条),以及对申请公开大量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第36条)。然而,此轮修法未能触及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符合宪法逻辑?

  我国现行宪法未明文规定知情权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目的条款亦都没有“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宪法逻辑。事实上,时值信息公开立法修订,公开“不足”与“过剩”挑战并存之当下,厘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变得前所未有的必要甚至紧迫。这是因为:第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任何立法的修改都应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进行,不得脱出宪法所设立的框架。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已公布1年有余,学界对之也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4]但遗憾的是,至今未见对信息公开制度宪法逻辑的深入分析。因此,为了给《条例》修改划定宪法边界,提供宪法指引,该项工作殊有必要。第二,面对公开“不足”与“过剩”交织的状况,有学者提出这两种现象看似相反,实则反映同一个根本性问题,即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违反了宪法逻辑,急需系统性重塑。[5]若其言之成理,那么《条例》修订草案便不能满足改革需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将继续处于背离宪法逻辑的尴尬境地。所以,明辨个中是非,绝不只是一个纯理论命题,而是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

  尽管我国宪法文本未直接规定信息公开,但对信息公开制度宪法基础的思考,早在《条例》起草之际就已开始。《条例》专家建议稿第1条为:“为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政府信息流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对此,具体解释是:“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信息自由权或者知情权,但宪法从两个方面为本条例提供了立法依据:第一,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方面,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第二,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必要条件。”[6]同时,相较于美国法将知情权视为言论自由之要素,[7]《条例》专家建议稿明确指出“在我国,虽然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权,但由于我国仍然尚未制定新闻法与出版法,且对宪法第35条第内容也没有权威性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将信息公开制度与言论自由权联系到一起,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在我国应该通过其他立法单独解决”,这“算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特点”。[8]由此可见,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是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界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即信息公开立法是《宪法》2条第3款之具体化。其目的在于通过信息公开让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社会等公共事务的权力,其中包括《宪法》27、41条规定的监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等

  事实上,上述认识不光是学理判断,更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所接受。《条例》正式出台前,中纪委是推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负责部门。[9]早在2004年,中纪委办公厅对政务公开的宪法基础就有如下表述“: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和间接参加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些规定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公民的‘知情权’。只有公民‘知情’,才能参政议政。如果政务不公开……人民群众不知情,那么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议政权。”[10]《条例》颁行后,作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国办延续了这一立场。如2013年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指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2016年,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标志,我国启动了从政府信息公开向政务公开的升级转型。[11]该意见重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据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几任主管机关而言,其宪法基础始终植根于《宪法》2条第3款规定的参与民主原则

  更重要的是,从实定法角度而言,这一立场在《条例》立法目的条款中得到了系统、全面的表达。《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未作修改。同专家建议稿相比,该条保留了“促进依法行政”,删去了“知情权”“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和“促进政府信息流动”,增加了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等表述。但这非但没有改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参与民主原则为宪法基础,反而把两者之关联表达得更加切实、准确、明晰和突出。

  1.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替代“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并非否认知情权,而是更加切实地在我国语境下确立作为参与民主前提的知情权。《条例》本身并未明文规定知情权概念。对此,参与起草的周汉华教授曾这样解释:世界各国信息公开立法“使用得最多的应该是信息‘自由’法……从理论与历史的角度分析,不同的称谓反映的可能是法律文化传统上的细微差异。‘自由’所着重反映的是信息申请者的主观权利……而‘公开’强调的是政府机关的主动义务。鉴于:第一,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信息权利;第二,行政法规不便创设新的权利;第三,政府公开是当前党和国家的一项重点工作;第四,改革实践中也一直使用各种形式的‘公开’。因此。条例使用‘公开’更能反映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12]尽管“知情权”没有写进《条例》,但周汉华教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需要”,因为“实践中,人民要行使这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前提条件是知情,只有知情以后才能真正谈得上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而“要让人民知情,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如加强各级人民代表与其选区的联系,加强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各种形式的人民团体上情下达的作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等等。在诸种渠道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设计,它具有规范性强、成本低廉、参与面广、效果明显等特点。”[13]

  2.与专家建议稿相比,《条例》最终稿第1条删去了“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代之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加准确地表明宪法参与民主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适用对象。“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直接援用《宪法》2条第3款的表述。但如上所言,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多种非行政机关的公开机制,这一切共同构成公民有效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落实参与民主的信息基础。然而,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不宜设定非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因此,专家建议稿认为:“尽管我国改革实践中已经广泛推行了‘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与‘立法公开’等举措,本条例仍不宜将它们包括在内。”[14]故第1条不再抽象地援引参与民主的宪法规定,而是把适用对象限定为政府,表述更加准确。

  3.《条例》第1条将专家建议稿中的“促进政府信息流动”改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将以信息公开促进参与民主的立法目的表达得更加明晰。专家建议稿对“促进政府信息流动”的内涵解释如下:“信息化与信息社会要求政府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以促进经济增长……在所有国家,由于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国家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化,而政府信息化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影响,政府透明度不足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缺少透明度的实质是政府信息资源难以为社会所利用,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如何保障政府信息充分为社会所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在制度、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均存在相当的创新空间……当务之急是首先从认识上明确政府信息资源的战略性地位,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制度创新奠定法律基础。”[15]可见,《条例》终稿的表述比建议稿更加明晰,直接点出政府信息流动旨在发挥对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而这正是人民参与国家社会管理,真正当家作主之必然要求。因为政府信息不是政府私产,而是属于人民,唯有公开才能为其服务。《宪法》19条规定国家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7条规定国家对公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些规范的落实都有赖于政府信息自由流动。

  4.《条例》第1条把专家建议稿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加突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于参与民主。我国《宪法》2条包含3款,第1款奠定人民主权原则,第2款确立人大代议制度,第3款规定参与民主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多指向代议民主,即政府必须按照代议机关的立法来行使职权,公民有权对此进行监督。与此相比,“促进依法行政”更加突出参与民主,因为“在当代,由于行政权的扩张不可避免,依法行政除了要求严格守法以外,更加强调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参与性,以使民众能够实际上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民众能够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信息”“也使民众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更为可行”。[16]

  综上,无论是起草专家原意,还是主管部门认识,抑或《条例》立法目的,均明白无误地指向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即《宪法》2条第3款所确立的参与民主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定位

  澄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只是梳理其宪法逻辑的第一步。若止于这一层次,便既不能为《条例》修改划定较为清晰的宪法边界,也无法有效回应现行制度违反宪法逻辑的批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宪法基础作进一步分析,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更加精确的宪法定位,将其与相关但不同的制度区别开来,昭示其独特的性质、功能和要求。

(一)参与民主的独特价值

  如上所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是《宪法》2条第3款确立的参与民主原则。无论是置于文本结构里作横向分析,还是放在宪法变迁中作纵向观察,这一条款都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意义。首先,从文本结构的角度观察,我国《宪法》1条规定国体,第2条规定政体。《宪法》2条第1款一般性地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承接第1条对于国体的规定。因为唯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构成,才能真实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自此往下,第2条第2、3款,第3条和第3章,是对人民主权原则从一般到个别,由抽象至具体的渐次展开。其中,第2条第2、3款概括规定人民如何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第3条说明国家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第3章则对各国家机关作细化规定。第2条第3款所确立的参与民主制度,紧接第2款规定的人大制度,同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实现形式。换言之,我国宪法上的政体具有“一体两翼”的结构,人民主权原则是本体,通过人大的代议民主和人大之外的参与民主为两翼。

  这一点在宪法变迁的视野中看得更清楚。同之前相比,现行宪法对于我国的民主制度做了两点重要调整:一是删去所谓“四大自由”,二是重新排列有关规定。1978年《宪法》的头两条分别规定国体和党的领导,3条第1款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其余内容只涉及人大制度,直至第17条才提到“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修改,将原本分散的内容,即3条关于人大制度的规定和第17条关于民主参政的规定,整合进同一个条文,并放在人民主权原则条款之后。这显然是为了更加系统、紧凑地显示这两条所具备的共同性质:代议民主与参与民主“两翼”之结合,而非对立,才能融成人民主权之“一体”。那么,为何在代议民主之外还须确立参与民主?后者的增量意义何在?归结起来,同代议民主相比,参与民主可以同时增进民主和理性两种价值。

  早在1982年《宪法》通过之初,李步云先生就指出“:我国国体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在法律上制度上以及在现实生活中保证广大人民享有最广泛的和最真实的管理国家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新宪法总纲的第二条和一九七八年宪法相比,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就是除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还明确指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正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民主优越于资产阶级民主的一个标志。”[17]同一时期,何华辉先生也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但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间接民主形式完全体现出来,而且还要有直接的民主形式。列宁说过:‘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新宪法根据这一列宁主义原理”,对人民依法参政作了明确规定。[18]由此可见,现行宪法之所以在代议民主之外设立参与民主,正是为了彰显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越性。

  除了促进民主外,人民参政、公众参与还能充实理性。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有效法律共239部行政法规则多达706部,[19]行政规章更是不计其数。在此情形下,仅仅依赖行政组织内部专业行政人员的专家理性,已经不敷所用,甚至会带来不利影响。其原因在于对目标尚不确定、存在价值冲突的行政管制任务,若缺乏大众参与,轻则导致“价值上的偏差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全面”,重则出现“专家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代替大众的价值判断”,造成“行政官僚集团利益代替公共利益”,甚至“公共行政成为私利集团的营利行为”。[20]因此,时至今日,公众参与不再只是发展民主的要求,也成为提升理性之必需。

  由此可见,同传统的代议民主机制相比,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参政在民主和理性两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也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还要“发展基层民主”。后两者都属于对宪法参与民主原则的制度化表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重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据此,人民主权原则之下,代议民主和参与民主不是非此即彼,也不能混同替代,而应共存并行。明乎此,方能准确地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宪法定位。这种定位主要体现在基本性质、核心功能和内在限度三个维度上。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性质:对应参与民主,而非代议民主

  就基本性质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参与民主原则下的公开,而非代议民主原则下的公开,两者有关联,但不得混同。显然,无论是代议民主,还是参与民主,都需要信息公开,因为没有知情,就无法表达,遑论监督。代议民主原则下围绕人大展开的信息公开具有两个面向:一是政府向人大公开,二是人大向社会公开。二者都是落实代议民主的必然要求——如果政府不向人大公开信息或人大不向社会公开信息,人大就无法发挥其作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之功用。在此背景下,多年来,我国不断发展、完善代议民主原则所要求的这两种公开机制。

  在人大向社会公开其监督活动的领域,代议民主原则下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民主原则下的信息公开出现一定程度的交叠。比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要求人大向社会公开其所听取、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的报告,政府执行预算情况的报告以及政府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这些信息本身都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条例》第2条界定的“政府信息”。这就意味着性质上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是由代议机关向社会公开。

  然而,即便有此关联,代议民主原则下的人大信息公开和参与民主原则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也绝不可混为一谈。如上所言,参与民主具有独特的民主和理性价值,其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能也无法被围绕人大开展的信息公开所替代或吸纳。诚然,《条例》第10条第2、4款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跟《监督法》前述规定包含的公开内容有所竞合。但在更一般的意义上,人大不能替政府公开信息。比如《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政府信息,其范围要远广于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等由人大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大量不受人大日常审议和监督的活动信息,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等。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在人大审议和监督之外,通过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来提升政府活动的民主和理性程度,应对实践中多发但不可能靠人大日常干预来解决的政府“乱收费”、集中采购“黑箱操作”等问题。至于个体公民提出的包罗万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则更是无法由人大处理和回应。

  由是观之,有学者批评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人大缺位是站不住脚的。持此批评意见的理由在于《条例》未能包括人大公开,“将公民知情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狭隘地理解成‘政府’的公开义务”,忽略了“政府公开义务与包括代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构的义务,共同构成关于信息公开的国家义务体系”,而“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是作为体系存在的信息公开国家义务的系统一环”。[21]简言之,即《条例》仅涉及国家信息公开义务体系的一部分,过于狭隘。前文分析表明:代议民主和参与民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两翼”,其所对应的人大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亦可视为我国整体信息公开制度的“双轨”。基于上述理由,双轨不应也不可并作一轨。《条例》及其修订草案只涵盖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绝非忽略政府向人大公开或人大向社会公开,而是尊重代议民主和参与民主对应的两种公开机制之区别,谨慎持守行政法规的应有边界,避免在已有大量人大信息公开规范的情形下越界或重复立法。换言之,政府向人大公开信息,以及人大获得政府报告的信息后再向社会公开,已有相关立法明文规定,无须叠床架屋地塞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功能:指向民主参政,不限于维权救济

  由于以参与民主原则为宪法基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功能不限于维权救济,而是指向民主参政。这一点在《条例》修订草案第39条体现得尤其明显。该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与公众利益重大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以及需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相关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这无疑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对公民个人提供救济,更要服务于公众参政。然而,过去一个时期,《条例》第13条规定的“三需要”被理解为依申请公开的资格限制,政府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用途并提供证明文件一度几成常态。[22]其直接原因在于2008年国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4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固然突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公民个体权益的功能,却抹杀了信息公开促进公众民主参政的作用。早在2009年,就有法官指出“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之间应存在利害关系的要求,这是对《条例》规定的曲解,也是违反上位法的”。[23]几年后,有学者在国际比较和现实观察的基础上提出“《条例》对于申请人设置的‘三需要’不符合法理,实践中已经出现‘名存实亡’的端倪。申请人没有资格限制,不需要说明申请的目的,申请人特殊的个体利益并不总是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不需要证明,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时不应将其作为考量因素。”[24]在此背景下,《条例》修订草案彻底删除“三需要”条款,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申请没有资格限制,公民有权申请公开同个人“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这一修改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加符合其参与民主的宪法基础,因为“就参与面而言,由于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依法申请获得政府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可以使广大民众均能享受到其民主权利”。[25]

  对此,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允许不具有利害关联的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是一种“浪漫主义的激进方案”,会导致公开“过剩”,即申请权滥用,并建议把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限定于同申请者自身有直接利害关联的信息。[26]基于如下两点理由,这一批评是不成立的。第一,不设申请资格门槛并未导致普遍的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全国信息公开主管机关大范围摸底调查发现:“涉嫌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的申请数量累计不过数千”“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问题,具有阶段性特征,是‘一个指头’的问题而不是‘九个指头’的问题,是个别问题而不是普遍问题,是局部问题而不是整体问题,不能‘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27]第二,实证研究表明,实践中多发的信息公开申请诉讼案件主要“以生活实用型为主导,民生领域中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优抚、扶贫等方面的信息需求旺盛”,多数信息申请人是“为了维权提起行政诉讼,在不满诉讼效果的情形下转而诉诸信息公开申请和信息公开诉讼”,目的“无非是要将其作为化解‘基础纠纷’的证据,以提高维权的胜算”。[28]当下维权型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多发,根源在于社会转型期矛盾集中、个人权利意识勃兴、依法行政有待加强等多种因素。这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承载了世界其他国家相关制度无须承担的改善国家治理的巨大压力和期待。

  然而,要有效化解转型期深层次矛盾,真正实现善治,恰恰离不开更加完备的参与民主机制,让公民监督、批评、参与的渠道更加通畅,以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行为的民主和理性水平。这也是为什么《宪法》在3条已经规定国家机构受人大监督的同时,仍多处强调公民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且没有把批评、建议的内容局限于同个人权益相关的事项。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可以被普通公民用来维护公共利益的依申请公开,就成为代议制度之外人民参政的基本前提。设置直接利害关联的资格限制,违背了参与民主原则的宪法基础,错把信息公开等同于行政诉讼或复议这种旨在维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制度。事实上,就功能而言,信息公开制度更接近信访。根据《信访条例》1条,信访制度既旨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故公民信访既可以与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完全可以没有,而是出于公共利益。信息公开制度同样如此。[29]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在要求:追求理性有序,避免过犹不及

  如前所言,为避免重蹈历史覆辙,现行宪法对参与民主作出“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定,意在保证人民参政理性、有序。与此对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立法,《条例》承担着对信息公开活动施加合理约束,保障其理性、有序的使命。一方面,信息公开本质上是促进参与民主、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而非不可折衷的绝对目的。故《条例》设置一系列公开豁免,就是为了防止信息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侵扰行政活动正常运转,也须加以约束。近年来,以最高院公报案例“陆红霞案”为焦点,学界对信息公开申请权及相关诉权滥用的认定标准展开讨论,并建议用强化申请程序要求、设置累进收费机制、限制诉权、施加诉讼费用等方式进行规制。[30]最终,《条例》修订草案第31条第6项选择授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重复提出的相同或相似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第36条第3款授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

  然而,无论是适用公开豁免,抑或规制公开申请权滥用,一旦超出正当界限,就会反噬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性质和核心功能,让对信息公开的理性约束走向非理性化。因此,无论是公开豁免适用,还是申请权滥用规制,《条例》修订草案都采取了比较理性、适度的进路。首先,针对政府滥用公开豁免事由致使公开“不足”,《条例》修订草案的四点回应是:(1)第5条首次明文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谨防外压倒常态。(2)第13条首次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限定能够设定不公开例外的规范类型。(3)对公开豁免作出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压缩适用的裁量空间。比如,第14条细化了之前的“三安全一稳定”要件,第17条则把实践中广泛使用但此前未被法定化的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信息正式列为法定豁免情形。(4)第45条补充规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其次,面对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造成公开“过剩”,较之学界的诸多建议,《条例》修订草案选择的规制手段要更加轻缓,正是考虑到“比较于极少数的非正常申请,绝大多数信息公开申请是正当的,不应被施加过度限制”。[31]

  在此视野下,有学者提出的两点批评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其认为尽管《条例》规定了公开之例外,但并未涉及人大如何监督政府的公开行为,而是让“政府自己掌握公开与否的主导判断权”,这将使公开豁免的适用缺乏理性约束。因此,《条例》应规定人大对政府判断和适用信息公开豁免具有监督权,“压缩政府单向判断模式下的义务规避空间”。另一方面,其主张与公民无直接利害关系、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不允许公民个人申请,否则会带来“知情权的虚假繁荣”,因为这类申请未经“代议制的整合和人民代表的理性过滤”。为“提高参与的针对性,同时避免无效参与导致的资源浪费”,关涉公共而非个人利益的信息公开应由人大主导,以提高信息公开的理性程度,“政府其实只需向人大阐辩明白,人大再向其所代表的公众公开”。[32]这两点批评的共同本质在于否认代议机关以外存在实现信息公开理性、有序的渠道。这无疑与现实不符。首先,理性、有序的信息公开,并非只能依靠人大监督,因为政府适用公开豁免还面临公众舆论压力。比如2013年,国家审计署通报全国9省45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审计结果,发现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的数量不实,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与各地实际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等通病。[33]同年,浙江一名律师由于担心社会抚养费沦为“变相买卖的生财之道”,向全国31个省级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预算、实际开支以及使用情况的审计”,被多地相关部门以“不掌握”或“内部信息”为由拒绝。[34]随后,有更多律师加入申请。[35]最终,迫于社会压力,国家卫计委公开要求7省人口计生委限期发布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信息。[36]这表明公众完全有能力成为约束政府滥用公开豁免条款的理性力量。其次,理性、有序的信息公开,不必然要求人大介入,因为人大既不垄断理性判断信息是否牵涉公共利益之权力,也非帮助公众理性解读政府信息的唯一中介。

  诚然,现实中公开“不足”与“过剩”并存,但这并非因为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背离宪法基础或定位,而是由于制度实际运行未能落实其宪法基础和定位。公开“不足”的原因在于既有制度设计中对政府适用公开豁免条款的理性约束机制实效不彰。公开“过剩”则在相当程度上被夸大,更为常见的是大量公民提出生活维权型申请,其产生根源在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依法行政有待落实,而这恰恰需要深化参与民主,使公民监督、批评、参与政府活动的渠道更加通畅。在此情形下,《条例》修订草案在维持原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删除“三需要”,加强对公开豁免适用的约束以及采取适度措施规制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都是为了让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加符合其宪法基础与定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展开

  如果说宪法基础揭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什么”,宪法定位解释其“是什么”,那么宪法展开要回答的就是“怎么办”,即依据宪法基础和定位,确定该制度应当具备的要素。如上所言,作为信息公开制度宪法基础的参与民主原则,本质上属于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路径,其之所以区别于代议民主,不限于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以及要求理性、有序,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更有效地行使主权权力。这才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价值依归。据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展开要求其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借鉴德国公法学家格耶利内克之理论,我国学者曾建构出人民的四种主权者地位。[37]以此为基础,可以梳理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应的宪法上4种主权者地位。其中,主动地位是指人民有权参与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获得相关信息;被动地位是指人民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从行政决定的义务,同时亦有权获得与行政决定有关、影响自身权益的信息;积极地位是指人民有权获得政府提供的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消极地位则是人民有权免受政府干扰,尤其是不当公开信息之侵扰。在此视角下,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此轮修法可做如下宪法展开:

  1.人民的主动地位。在《宪法》上体现为2条(人民以代议和参与的方式当家作主)、第27条(国家机关应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第41条(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以此为基础,在《条例》中,人民的主动地位突出体现于第9~12条(政府应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以及第13条(公民有权申请公开有关政府职权行使的信息)。《条例》修订草案中,人民的主动地位体现得更加充分,具体包括第9条(人民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19~20条(政府应主动公开对于涉及公众利益重大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以及需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相关政府信息)、第26条(公民有权向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第38条(行政机关可将被多人申请的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和第39条(公民有权建议行政机关把所申请的特定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这些要求都旨在确保人民获得政府行使权力的相关信息,以便参与行政过程。

  2.人民的被动地位。其在《宪法》上的表现主要是第27条(国家机关应接受人民监督)和第41条(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条例》第9条(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和第13条(公民有权申请公开关涉个人权益的信息)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这一点由《条例》修订草案第26条(公民有权申请公开关涉个人权益的信息)所延续,保障人民有权获得影响自身权益的政府信息。

  3.人民的积极地位。《宪法》上表现为27条(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第19条(国家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第47条(国家帮助和鼓励公民的教育、科研和文艺活动)和第45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事业)。其在《条例》中则体现为第13条(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满足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和第16条(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该地位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得到进一步强化。

  4.人民的消极地位。在《宪法》上,其指向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第40条(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条例》中,该地位体现于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准确,否则应澄清)、第7条(确保多个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14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第25条(公民有权要求更正与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条例》修订草案基本延续了之前的做法。

  由此可见,整体而言,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宪法上人民的4种主权者地位,此轮修法尤其突出了参与民主所强调的主动地位和积极地位。但以此视角观察,《条例》修订草案仍至少有4点值得完善之处。

  第一,在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主权者的主动地位方面,此轮修法的最大问题是第53条取消了原法第37条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取消的理由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而公共企业同时也是行政管理对象,在行政管理中要承担法律法规施加的特别的信息公开义务”,所以“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开往往被混同于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应定位于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开,比如“《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红十字会法》《慈善法》等,也都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起专门的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规则”。因此,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并非基于知情权,应当从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立法中剥离出去。[38]

  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对于落实宪法参与民主原则的重要意义。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一场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变革在我国掀起,除“政务公开”以外,从一开始就涉及“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领域,涵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政府办市场”和“政府办社会”的长期传统之下,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我国不光数量众多,而且事实上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管理方方面面的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以开启我国信息公开建设的河北省藁城县“两公开一监督”经验为例。1988年,这一改革试点起源于藁城县监察局对“五所二站”(工商所、税务所、供电所、派出所、营业所、车辆监理站和防疫站)的政风政纪情况进行调查。[39]从组织性质来说,“五所二站”实际上分为3类。工商所、税务所和派出所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供电所和营业所是国营企业的基层分支(供电所对应供电公司、营业所对应国营银行),车辆监理站和防疫站则是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车辆监理站对应交通部门,防疫站对应卫生部门)。后两类虽不是行政机关,但藁城县监察局“发现这些掌有部分‘实权’的单位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白吃、白喝、白拿以至于索贿受贿”。[40]经过调查,藁城县监察局得出结论“:发生这些违纪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原因还在于行政活动不公开,制约机制不健全”,随即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开展“两公开一监督”试点,最终得到采纳。[41]由此不难看出,公共企事业单位自始就被纳入信息公开主体范畴,并非是作为行政管理对象,而是因其掌握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根据《宪法》2条第3款参与民主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对其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展开参与、监督。《条例》第37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正反映了宪法上的这一要求,不应在此轮修法中取消。

  第二,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反映主权者的被动地位来看,此轮修法对作为公开例外的内部管理信息的界定需要完善。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2款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修订草案第17条第1款对何为“内部管理信息”作了进一步界定:“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如上所言,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活动信息。在此背景下,《条例》修订草案对内部管理信息所下定义值得商榷,因为该定义基本是形式性的,未能考虑到形式上的内部信息在现实中完全可能产生外部效果,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法学上一直存在“内部行为外部化”的讨论,正是为了使那些表面上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但实际上造成外部影响的行为接受行政诉讼监督。类似地,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也完全可能影响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于2014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第一、第五和第六个案例均涉及内部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最高院的立场非常明确:并非所有的内部信息都不公开,形式上是内部报告、批文、纪要的信息,一旦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就应当公开。因此,为满足公民对有关自身权益的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有必要将《条例》修订草案对内部管理信息的界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且对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三,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主权者的积极地位而言,此轮修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还有待加强。2015年,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201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指出要“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网上政务服务”。这些政策动向已经超出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进入政府数据开放的层面。同政府信息公开相比,政府数据开放的核心特点是服务性和互动性,即强调政府公开原始数据是为了方便公众的分析、挖掘和利用,也要求更多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实现公开的规范化、电子化、系统化,提高共享水平。[42]但政府数据开放的前提和基础仍在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也是为什么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条将“政务信息资源”定义为“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其中“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显然,这一定义同《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及其公开义务主体的规定基本相同。

  正是在此背景下,《条例》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同原法相比,这一规定为我国从政府信息公开走向政府数据开放奠定了法制基础,也更加凸显《条例》第1条所承诺的“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然而,该条文没有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5条所规定的“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颇令人遗憾。该项规定完全契合《条例》修订草案第5条确立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若得以在《条例》中明文表述,无疑更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之间的衔接。同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8条要求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10条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这就与《条例》修订草案第13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之规定出现了不一致。鉴于政府数据开放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有待澄清,把法律法规以外的政策作为不予共享之依据也许在实践中有其必要性。但如果行政机关以此为由,通过拒绝数据共享来拒绝信息公开,则无疑会冲击已经实施多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个折衷的协调办法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8条最后增加如下内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这至少可保证数据开放之例外有章可循。

  第四,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主权者消极地位的角度观察,此轮修法忽略了给公民遭受不当公开或错误信息侵扰提供救济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划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这体现了主权者的消极地位,即公民有权免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当和错误之侵扰,否则将获得法律救济。然而,《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无疑排除了当事人因信息公开不当或错误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沿海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各计划单列市、地市(州)保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了《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重大军事活动和尖端科学技术试验以及国家重点工程所进行的专项海洋调查、科研任务及其实施方案和成果;
2.为确定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所进行的海洋调查及其资料、研究成果和方案,以及处理与周边国家有争议岛屿和海域问题的内部对策、方案及资料;
3.有关领海基点、基线的研究、论证材料,我国重力基准点的实测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海洋工作中长期规划、计划;
2.军事区(含训练区)和非开放海区、港湾、航道的水深、水声、海流、温盐、潮汐及调和常数、底质的原始数据及整编成果;
3.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利益的海洋涉外事务的内部方针、对策、预案;
4.海洋基础设施(包括海洋站、遥测浮标、观测船、飞机和通信设施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有关情报;
5.获得海洋资料、样品的特殊渠道、手段;
6.领海内实测重力、磁力原始数据;
7.海洋系统通信使用的密码、密语。

(三)秘密级事项

1.河口、港湾及局部领海内的水声、海流的原始数据;
2.区域性的海洋资源储量、评价和开发计划;
3.沿海重大灾害性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数据和预测情况;
4.特定海区重点污染专项调查成果及原始样品;
5.非开放港口的海洋台站潮汐、潮流观测原始数据及调和常数。

第四条

确定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标明保密期限。涉及海洋调查数据和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定为“长期”。

第五条

海洋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

第六条

海洋工作中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海密字(1989)第1232号《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近期,在《Nature》刊登了一篇洋中脊转换断层方面的研究论文,其数据为开放共享的多波束测深数据,来源于大家常用的美国NGDC数据库、日本DARWIN数据库和德国海洋水文局BSH数据库,采用的多波束处理软件是开源的MB system,数据展示采用通用绘图工具GMT,动力学分析工具采用地球动力学开源社区程序ASPECT (advanced solver for problems in Earth’s convection)。

国际公开的多波束数据、开源的MB多波束数据处理软件和GMT通用数据处理和绘图工具是所有人都可以获取的数据和代码资源,数据和代码的完全共享无疑促进了科学发展,一方面世界范围的科学分析大大增加了数据价值,另一方面共享数据和代码也成就了那些孜孜不倦的科学探路者。


[1]GREVEMEYER I, RÜPKE L H, MORGAN J P, 等. Extensional Tectonics and Two-Stage Crustal Accretion at Oceanic Transform Faults: 7850[J]. Nature, 2021, 591(7850): 402–407. DOI:10.1038/s41586-021-03278-9.

文章摘要:

海洋转换断层是地震和构造活动的板块边界,在海洋板块上留下称为断裂带的疤痕,可以穿过整个海洋盆地。目前对板块构造的描述假设转换断层是保守的二维走滑边界,在该边界处岩石圈既没有产生也没有破坏,岩石圈沿着该边界冷却并加深,这是板块年龄的函数。然而,最近汇编的41条大洋转换断层及其相关断裂带的高分辨率多波束测深数据(涵盖了所有可能的扩展速率)表明,这一假设是不正确的。在这里,我们表明,沿着转换断层的海底系统性地比其相关断裂带深(高达1.6公里),这与基于板块冷却论证的预期相反。洋脊和转换断层交叉处的增生似乎是强烈不对称的:交叉处的外角显示出较浅的地形和更广泛的岩浆作用,而内角有较深的节状盆地,似乎岩浆匮乏。三维粘塑性数值模型表明,转换断层周围变形带内的塑性剪切破坏导致板块边界在海底深度增加时发生越来越大的斜向剪切。这导致内部拐角处的伸展,从而使转换断层处的地壳和岩石圈变薄,并与沿转换断层的海底加深有关。等深线数据表明,变薄的转换断层地壳由于转换断层与相对的山脊轴相交而被第二阶段岩浆作用增强。这使得转换断层系统的吸积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与大洋中脊其他地方的吸积过程有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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