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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沿海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各计划单列市、地市(州)保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了《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重大军事活动和尖端科学技术试验以及国家重点工程所进行的专项海洋调查、科研任务及其实施方案和成果;
2.为确定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所进行的海洋调查及其资料、研究成果和方案,以及处理与周边国家有争议岛屿和海域问题的内部对策、方案及资料;
3.有关领海基点、基线的研究、论证材料,我国重力基准点的实测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海洋工作中长期规划、计划;
2.军事区(含训练区)和非开放海区、港湾、航道的水深、水声、海流、温盐、潮汐及调和常数、底质的原始数据及整编成果;
3.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利益的海洋涉外事务的内部方针、对策、预案;
4.海洋基础设施(包括海洋站、遥测浮标、观测船、飞机和通信设施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有关情报;
5.获得海洋资料、样品的特殊渠道、手段;
6.领海内实测重力、磁力原始数据;
7.海洋系统通信使用的密码、密语。

(三)秘密级事项

1.河口、港湾及局部领海内的水声、海流的原始数据;
2.区域性的海洋资源储量、评价和开发计划;
3.沿海重大灾害性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数据和预测情况;
4.特定海区重点污染专项调查成果及原始样品;
5.非开放港口的海洋台站潮汐、潮流观测原始数据及调和常数。

第四条

确定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标明保密期限。涉及海洋调查数据和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定为“长期”。

第五条

海洋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

第六条

海洋工作中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海密字(1989)第1232号《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